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36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小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822729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5民初14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24809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2022年9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鲁BA××**汽车一部,因未实际扣押且申请人要求法院不予处置,故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2年9月1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执2886号案件中的案款139640元,在扣除相应案件执行费9648元后,剩余案款12999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案已受偿129992元,尚未执行594817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次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