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22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利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6号1号楼1702号。
法定代表人:崔中磊,该执行董事兼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鸿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25号2号楼215房间。
法定代表人:段德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郑州市金水区杜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征,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上诉人河南利豪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9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98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利豪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