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民初1179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于征,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河南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25号2楼215房间。法定代表人段德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于征、河南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于征、河南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培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