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697号之一
原告:***,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昕妤,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湘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盈丰中心404。
法定代表人:王罗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高兴,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彦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玲,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开,该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湘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 凯
书 记 员 黎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