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吉林众一公路工程技术监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11民初901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交通局,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
负责人:***。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
负责人:***。
被告:吉林省谊诚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众一公路工程技术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交通局、吉林市丰满区公路建设指挥部、吉林省谊诚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众一公路工程技术监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不能提供吉林省谊诚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吉林众一公路工程技术监理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吉林省谊诚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吉林众一公路工程技术监理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且**不同意公告送达,致使本案送达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8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