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冯雪与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11财保153号之三

解除申请人:冯雪,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冯雪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雪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冯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水门洞分理处银行存款2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武洋

审判员邵洪

代理审判员张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