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人民政府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民初3088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生,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人民政府,住: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
法定代表人:徐广越,该镇镇长。
第三人: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总部大厦316室。
法定代表人:张添琪,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御,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另行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8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婉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