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冯雪与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11财保15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水门洞分理处银行存款260万元。
上列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长武洋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