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吉林市龙潭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办公室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龙潭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3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3民初809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一审生效民事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吉林省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