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元和电梯有限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浅草绿阁六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沈阳元和电梯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民终6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浅草绿阁六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铁**景星街**。
法定代表人:陈洪义,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璐,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业委会推荐的委托代理人,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静,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
法定代表人:于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国,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浅草绿阁六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浅草业委会)与被上诉人***和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和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浅草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元和公司承揽的该项目是浅草绿阁六期小区,启动维修基金的项目,元和公司承揽该项目后应当递交相应的验收资料,向小区办及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批复相应的款项,浅草业委会作为配合启动维修基金的单位,在审批款项方面无任何权限,需要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料,元和公司要求支付款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浅草业委会并非民事诉讼适格被告。
元和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一、浅草业委会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二、最高院有复函明确业主委员会属于适格民事主体。
元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元和公司与浅草业委会签订电梯施工合同,元和公司为浅草业委会更换电梯钢丝绳、滑轮,即曳引轮曳引钢丝绳,总价格21621.17元。元和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并经过检验合格。浅草业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至今浅草业委会未付,故元和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付款项21621.17元;判令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浅草业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7日浅草业委会、元和公司签订了《电梯开工维修合同》,委托方(甲方)为浅草业委会,受委托方(乙方)为元和公司,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更换一台电梯曳引轮曳引钢丝绳,报价为21621.17元(此报价为预算价格,最终价格以电梯协会审定的结算书为主),此报价为包工包料工程。同时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使用正常,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0%,支付金额以电梯协会审定的结算书为准。合同签订后,元和公司对电梯曳引轮曳引钢丝绳予以了更换。元和公司、浅草业委会均自认电梯已正常使用。另查明,2019年4月14日沈阳市电梯安装维保技术协会出具电梯维修、改造项目及结算审定表,经专家现场勘察,结算中涉及项目已全部更换,电梯维修完毕,***和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此次工程审批的人工费4213.80元,结算审定金额为17407.37元。
一审法院认为,浅草业委会、元和公司之间签订的电梯开工维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现元和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维修义务,浅草业委会则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沈阳市电梯安装维保技术协会最终审定的结算金额为17407.37元,故浅草业委会应当向元和公司支付维修款17407.37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沈阳市铁西区浅草绿阁六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和电梯有限公司维修款17407.37元;二、驳回***和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沈阳市铁西区浅草绿阁六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元和公司已预交,由浅草业委会直接给付)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浅草业委会是否具有民事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及浅草业委会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浅草业委会、元和公司之间签订的电梯开工维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现元和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维修义务,浅草业委会则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至于浅草业委会提出无法启动维修基金问题并非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此外,关于浅草业委会主体是否适格问题,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故业主委员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浅草业委会属于适格民事诉讼主体。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请求的事项,本院对此不进一步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浅草绿阁六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吉顺
审判员  高 悦
审判员  冯立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曦
书记员杨麟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