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2471-1号
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71999249P。
法定代表人:于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刚(代理人)。
被告丹东满江源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滨江中路99-1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1169267972XH。
法定代表人:夏文海。
原告***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满江源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杨 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青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