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3340号
申请执行人:***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于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浅草绿阁六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铁西区景星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义,系该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和电梯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浅草绿阁六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侵权纠纷执行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
审判员 张迪
审判员 秦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