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银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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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02执异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身份证号:xxxx),男,回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

申请执行人: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791567996(1-1),住所地,西宁市城**国际村回迁**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克仁,,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审查。2022年1月11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马秀花
审判员张兰兰
审判员宋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牛春娟
书记员马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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