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银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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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2执异6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身份证号XXX),男,1977年8月15日生,回族,西宁市城东区唐人驿商务酒店业主,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申请执行人: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791567996(1-1),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国际村回迁1号楼53-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与异议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0102民初9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异议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款140000元、案件受理费1441元,合计141441元。因异议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异议人***承担执行费用202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与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期限已过二年要求终结执行。12月28日,异议人***提出撤回该执行异议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人***的撤回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钱素霞
审判员李处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