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银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2财保77号
申请人:***(身份证号:XXX),男,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春霞,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79156799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金昌路11号。        
法定代理人:赵长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西宁市城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城东支行账户内(账号为×××)存款250000元。担保人青海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西宁市城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城东支行账户内(账号为×××)存款25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秀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牛春娟
书记员    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