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2382号
原告:济南市白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西关街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25428020G。
法定代表人:黄泽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金畅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791567996。
法定代表人:赵长青,职务:总经理。
原告济南市白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济南市白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市白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景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