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银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2900号 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791567996,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金畅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维保费及维修费50000元,违约金240000元,合同应付款(50000元×10%\天480)。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11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YRWB-QR-07/03/22019.059),原告也按合同内约定进行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原告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明确约定被告每月按月支付维护保养费4000元,最后一个月支付6000元,合同到期后截止至2023年4月被告尚欠原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费50000元,经圆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果。经原告依法查明2021年1月20日原告将公司转卖(公司转让合同)第六条第一项,原告个人及其经营管理公司期间公司所有发生一切债务全部由被告个人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合同签署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受理审判。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并提供证据证实与西宁洁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并且认可西宁洁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没有被解散或注销,原告现以西宁洁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飞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公司转让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约定公司债务全部由被告个人承担为由,起诉***,但就本案涉案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其合同相对人是西宁洁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现仍然存在,原告以***为被告起诉,主体错误,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其主张,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0元,减半收取13200元,退还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