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银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和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5313号 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79156799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金畅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94年11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和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698538856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新民街42号1幢26-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和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因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和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施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