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2民初4718号
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民身份号码XXX,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民身份号码XXX,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新千迪贝尔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西宁市城东区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新千迪贝尔幼儿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西宁银润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负担109元,由被告西宁市城东区新千迪贝尔幼儿园负担109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