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1民初2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申请人:***,男,200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系被告***的儿子。
被申请人:中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区。
负责人:***,系公司监事。
原告***与被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8)冀1181民初2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中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湖滨东路南侧的土地、房产(土地证号为冀国用[2012]第1020号、房产证号为冀州字×××号)。***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申请撤回了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现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位于湖滨东路南侧的土地、房产(土地证号为冀国用[2012]第1020号、房产证号为冀州字×××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