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1民初913号
原告:辛集玉环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东华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4344903036G。
法定代表人:郝建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见,高雯,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湖滨东大道****号得菲尔医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MA07N2HC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高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辛集玉环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辛集玉环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集玉环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元,由辛集玉环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