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1民初356号之一
原告:戴占有,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告:中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公司董事。
原告戴占有与被告***、被告中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18)冀1181民初3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现因双方已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之夫名下位于酒杨村(宅基地使用证号<2008>01-65-34)房屋拆迁费500000元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