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纳斯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博纳斯威阀门有限公司与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3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博纳斯威阀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博纳斯威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吉0103民初3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文内容:一、被告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博纳斯威阀门有限公司货款554000元;此款于2017年1月26日前给付154000元,余款400000元于2017年7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如逾期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以未付款项为本金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被告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屋,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信息。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103民初3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向新
审 判 员  赵怀德
代理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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