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638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贵州新众高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三棵树。
法定代表人:文仕敏,执行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奕汐,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丽梅,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
法定代表人:黄雄芳,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贵州新众高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贵州新众高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新众高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新众高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学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张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