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顺鑫常压热水锅炉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顺鑫常压热水锅炉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圣源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702执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顺鑫常压热水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呼伦贝尔市圣源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
法定代表人:宋占国,经理。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顺鑫常压热水锅炉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圣源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0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831602.45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21284.42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2093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圣源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车,我院依法对车辆进行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圣源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吕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