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飞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源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5180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源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飞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5180号民事裁定书。2020年12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飞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朵花
书记员  邓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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