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3859号
原告:江苏源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蒲田路1号504。
法定代表人:杭爱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侃,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哈工大机器人(山东)智能装备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绣水大街南首路东B16室。
原告江苏源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工大机器人(山东)智能装备研究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源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源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源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3元,由江苏源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延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魏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