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局**分局国道307线汾阳至离石段养护中心、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11民终1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公路局**分局国道307线汾阳至离石段养护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0004077240862。
法定代表人: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住中阳县。
上诉人山西省公路局**分局国道307线汾阳至离石段养护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21)晋118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在无证据证明涉案道路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仅仅在隔离石墩后方的隔离栏上方设置有反光箭头标识,并未在隔离石墩上设置反光的警示标志,车辆在夜间行驶中,辨识度较低,若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极易发生事故”,承担管理失当的侵权责任,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21)晋118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省公路局**分局国道307线汾阳至离石段养护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