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民初56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