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航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航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北政法大学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安执字第0165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航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西北政法大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北政法大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北政法大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北政法大学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西北政法大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4025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方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