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民初11357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创泰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坝西郊一村一号(重庆动物园内)。
法定代表人:薛黎明。
原告**与被告重庆创泰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因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故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永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杨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