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9824号
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金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登云,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回族,户籍证明登记住址为甘肃省靖远县。
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协商后约定原告给被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5日。2019年5月23日,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被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状诉至法院。
被告**广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广户籍证明登记住址为甘肃省靖远县,又因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对管辖没有明确约定,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经常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广户籍证明登记住址在甘肃省靖远县,则本案应由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