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5民初898号
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东村街道和政东街163号1单元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576274207A。
法定代表人:金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兴硕,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黄河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226320111N。
法定代表人:孔全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惠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智强
书 记 员 杨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