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4324号
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铁路东村街道和政东街163号1**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甘肃金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