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京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京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顺平县博茂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6民初1156号
原告:保定京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北王疃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雪森,执行董事。
被告:顺平县**化纤有限公司,地址:顺平县高于铺镇高于铺村。
原告保定京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平县**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保定京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京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原告保定京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边炳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葛孟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