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京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京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曲阳一帆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4民初2789号
原告:保定京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北王疃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永,该公司职工。
被告:曲阳一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南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庆党。
原告保定京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阳一帆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保定京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京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玉环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