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29民初1905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重庆晟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梯道12号附1号2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B322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晟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22元,减半收取计504.6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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