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晟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晟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29民初1905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重庆晟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梯道12号附1号2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B322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晟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22元,减半收取计504.6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