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3335号
原告:利州宏达建材租赁部,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河西办事处杨家浩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02MA65P6W33A。
经营者:邱玉田,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3日,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甘肃宝光建筑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雁南路1749号第2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982391151。
法定代表人:冯宝。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3日,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卢珍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6日,住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利州宏达建材租赁部与被告甘肃宝光建筑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卢珍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27日原告利州宏达建材租赁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甘肃宝光建筑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卢珍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州宏达建材租赁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利州宏达建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利州宏达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伏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小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