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

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双江望江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9执1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军,该设计院院长。
被执行人:双江望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沙河乡土戈村委会土戈连接线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琴,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双江望江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双江望江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以下查控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进行了查询,经查,双江望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云S×××**江淮车一辆,因本院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同时申请人也不要求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对该车辆本院未予查封。除发现的车辆外,未发现有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2、通过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望江公司名下登记有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于各金融机构;公司开发的勐库冰岛国际茶城一期有部分未售房产,经申请执行人选择,本院对其中的三幢1单元201号(住宅)、三幢1单元202号(住宅)、三幢1单元301号(住宅)、三幢1单元302号(住宅)、三幢105号铺、三幢106号铺、三幢107号铺、三幢108号铺、一幢107号(商铺)、一幢204号(住宅)、一幢3、4、5、6、7、8号(车库)、十一幢201号(商铺)、十幢3单元302号(住宅)、二幢208号(住宅)进行了轮候查封;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已按照执行程序的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轮候查封的房产属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人民法院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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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辉银
审判员  张文明
审判员  李 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