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成盛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路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成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4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成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27151F。

法定代表人:陈盈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海,宋文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路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89号裕隆国际804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6472065-X。

法定代表人:游建斌。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6民初字第4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款项756956.1元及其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604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94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以司法专邮形式按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闽D×××××号车辆过户手续,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止2019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