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99号
原告:深圳市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麒麟路1号南山科技创业服务中心610-61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787592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成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54271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成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4元,减半收取为22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