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创辉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财保102号
申请人:浙江创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素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峰,新疆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丁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创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245,821.3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创辉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昌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黄河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
以上存款合计为245,821.38元。
案件申请费1,749.11元,由申请人浙江创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