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交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交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62号4号楼3、4、5室。
委托代理人:李玲玲,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国伟,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4265号11栋。
申请执行人新疆交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8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交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交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3执18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季 春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