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3549号
原告: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4265号11栋。
法定代表人:丁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高新区新业路2-2号科技创业园天座。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已付)。
审判员  温晋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苌 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