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体竞赛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州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迟平。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体竞赛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
审 判 员 刘慧韬
人民陪审员 郑和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茜
书记员刘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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