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年金祥土地托管项目部、福建省鑫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21民初219号
原告:***,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017年金祥土地托管项目部,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光明路四街38号。
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
被告:福建省鑫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光明路四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MA348KIN9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顺昌县金祥粮食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埔上镇张墩村双舟尾新田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7215633993504。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原告***与被告2017年金祥土地托管项目部、福建省鑫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昌县金祥粮食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元,撤诉减半收取33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