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03民初2162号之一
原告: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崇将工业平台G2013015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91703460C。
法定代表人:吴利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福建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春,福建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兴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马鼻镇东湾村东川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34847W7B。
法定代表人:林上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佳卉,女,系福建兴财建设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鑫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顺昌县大干镇光明路四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MA348K1N9D。
法定代表人:刘连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兴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鑫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鑫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与福建兴财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省鑫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省鑫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范正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娜娜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