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21民初838号
原告:陈贵荣,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荣,顺昌县弘正圆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鑫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光明路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MA348KIN9D。
法定代表人:刘连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夫,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远,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原告陈贵荣与被告福建省鑫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文斌
人民陪审员 陈 玲
人民陪审员 洪 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傅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