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嘉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嘉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鹏翔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财保216号
申请人:洛阳市嘉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11号街坊117号4号楼8802室。
法定代表人:吉向云。
被申请人:洛阳鹏翔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6号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小涛。
申请人洛阳市嘉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鹏翔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28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李雪林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市嘉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鹏翔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28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雪林担保财产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