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02民初1351号
原告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五华北控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撤诉系诉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63元,减半收取计3181.50元,由原告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凌杰
法官助理朱娟
书记员刘筱俣